专业号

一、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。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、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草案;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;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石漠化、沙化土地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;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二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。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;组织、指导各类公益林、商品林的培育;组织、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;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工作;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;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;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
三、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;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;组织、指导全区林地、林权管理,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;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,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。

四、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,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;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;承担全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。

五、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依法指导全区森林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;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,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;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。

六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。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,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,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,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
七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。组织拟订全区石漠化防治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,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;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,组织、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;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
八、参与拟订自治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、金融、价格、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,组织、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。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;负责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,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;负责全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,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国有林业资产;指导全区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;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。

九、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;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;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;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;组织、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;管理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,指导全区国有林场(苗圃)、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
十、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。指导、监督全区木材、竹类、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;指导、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;指导全区花卉产业发展;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,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,参与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;组织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;监管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;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。

十一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、人才、外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,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。

十二、承担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全区森林防扑火工作,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。承担全区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,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,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全区森林公安队伍。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。

十三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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